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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借车出了事,谁的责任?

发布者: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93人看过

案例介绍


A某和B某等几人参加聚餐,每个人都小酌几杯,聚餐结束后,A某离家较近,打算转天再来取车,B某想着自己家离得比较远,正好转天还要找A某一同出去办事,于是向A某借车,转天找A某时正好将车还了。A某觉得自己和B某关系好,并且B某虽然喝酒了,但是意识清醒,便答应将车借给B某。B某在开车回家的过程中撞到了骑自行车的C某,C某因此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B某全责、C某无责。于是C某将A某、B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C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案例中,B某在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C某受伤,经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B某承担全部责任,C某无责任,因此B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A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明明知晓B某存在的饮酒的情况,仍然将自己的车辆出借给A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见问题: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出借人)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出借人明知道出借车辆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还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
2. 出借人明知道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的;还不用
3. 出借人明知道使用人存在吸毒、醉酒、患有不适宜驾驶车辆的疾病(包括精神类、肢体类)情况的;
4. 出借人将车辆出借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出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

对于明知使用人存在吸毒、饮酒、无证驾驶的情况还仍将车辆出借给使用人的,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上述行为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出借人需自行对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当然,以上仅限于使用人或者出借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使用人无责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了。
笔者认为,关于此种情况下主要是看主观故意和客观情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是建议出借车辆时慎重考虑。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付子爱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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