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A某和B某等几人参加聚餐,每个人都小酌几杯,聚餐结束后,A某离家较近,打算转天再来取车,B某想着自己家离得比较远,正好转天还要找A某一同出去办事,于是向A某借车,转天找A某时正好将车还了。A某觉得自己和B某关系好,并且B某虽然喝酒了,但是意识清醒,便答应将车借给B某。B某在开车回家的过程中撞到了骑自行车的C某,C某因此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B某全责、C某无责。于是C某将A某、B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C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对于明知使用人存在吸毒、饮酒、无证驾驶的情况还仍将车辆出借给使用人的,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上述行为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出借人需自行对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