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 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02
法条分析
该条法律规定旨在限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也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合同而言,需要具体分析该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性质。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意指该法律规定明确规定若违反其规定,则该合同无效,一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都含有“无效”二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保证合同的效力性从属性,若不存在但书条款,主合同无效则该保证合同必然无效。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般不会规定合同无效事由,仅仅是引导合同当事人按照该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即使违反该规定,若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则该合同并不会因违反该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可以从以下三点认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1、若法律规定明确表述违反其“无效”的,则该法律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合同应当无效;2、虽然某些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法律规定则合同无效,若该合同因违反该法律规定而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将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则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3、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法律规定则合同无效,且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及第三人利益,仅仅损害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益,那么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遵守双方意思一致的原则,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