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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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陈XX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烨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1037人看过 举报

2021-07-06

律师观点分析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由于在办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制作并颁发的他项权利证书系制式文本,其中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导致其不能完整地体现双方当事人在本案《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及最高债权额的含义,显然,此系由于当时的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鉴于此,按《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约定来认定担保人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范围,进而确定XX银行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更符合客观实际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金烨律师,十年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处理私募基金纠纷、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95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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