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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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骗贷”到”无罪”:一位律师如何用”真实目的”撕开诈骗罪的口子

发布者:畅志博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156人看过 举报

2026-04-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17年,张三与妻子李四陷入一场刑事指控,这件事实际他们自己早就遗忘了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同年8月,李四得知县人社局有200万元政府贴息创业贷款政策,但公司因无新增员工不符合"新招用人员达职工总数30%"的申请条件。为获取贷款支持企业经营,夫妻二人通过亲友获取了部分贫困户、失业人员资料,伪造了8名虚假员工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及工资表,并与王五签订了虚假的农产品购销合同表面符合了贴息贷款的条件。

20179月,贷款获批后,200万元汇入公司账户后,贷款期间公司按约定偿还了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公司根据政策获得财政贴息17万余元。办案机关以诈骗罪立案,理由是虚构员工、伪造合同骗取财政贴息。但关键在于:二人自始未逃避还款义务,贷款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正常经营,贴息款亦未隐匿或挥霍,而是直接冲抵经营成本;其“虚假”行为仅系为满足行政申报形式要件,真实目的始终是获取政策扶持以维系企业存续,而非非法占有财政资金。该目的与诈骗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本质区别。

二、最后结果

2025115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李四构成诈骗罪,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国家机关,获利国家利息补贴,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张三、李四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虚构部分事实的行为,但其主体身份系真实小微企业经营者,目的在于获取贷款支持以维持企业经营,所获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贷款本金已按期全额归还,财政贴息已全部退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属于创业贷款申请中的违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没有犯罪事实。

三、案件心得

1. 认定"诈骗"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伪造资料获取贷款,其目的是什么?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

答案是否定的。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中:

- 贷款主体真实存在,并非空壳公司

- 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而非个人挥霍

- 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归还,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

- 财政贴息全额退赔,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 指控的犯罪主体错误,应当是公司而非个人

这些客观事实充分证明,行为人虽有""的形式,但无"非法占有"的实质。

2. 畅志博律师的关键作用

作为李四的辩护人,畅志博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精准把握辩护方向:没有纠缠于"是否伪造材料"这一形式问题,而是直击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将辩护焦点从"行为违规"转向"目的正当"本案虽然是李四一手操作,但是一直都是以企业名义申请,贷款使用也是企业,还款也是企业还款,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确定了是企业行为,而非李四个人。

畅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坚持不构成诈骗罪,认为属于违规行为,该行为虽然有不当,但刑法应当坚持谦抑性,在有其他措施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刑法不应当冲在前,畅律师在侦查和检察阶段连发数份辩护意见书,坚持自己的观点。

把握政策与法律的平衡点:创业贴息贷款本是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申请过程中的资料瑕疵与恶意诈骗存在本质区别。畅志博律师准确区分了"违规申请""刑事诈骗"的界限,避免了将民事、行政违规行为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

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严格区分,不能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当然的认定了是个人行为,根据资金申请,使用,获益等多方面,从根本上把李四的行为认定为企业行为,这就为李四脱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本案若被认定为诈骗罪,不仅夫妻二人面临牢狱之灾,企业也将陷入困境。畅志博律师的辩护,实质上守护了一个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3. 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 客观结果导向:是否按期还款、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标准

- 资金用途审查: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经营与用于个人挥霍、高风险投资,在定性上有天壤之别

- 退赔从宽机制:及时退赔违法所得,既能弥补损失,也是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

-遵从刑法基本原则,严格区分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定,更好维护法定代表人个人权益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形式违规但实质无害"的案件。畅志博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将案件从"刑事犯罪"还原为"行政违规",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刑法应当惩罚真正的"",而非仅仅打击"不规范"


畅志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宝鸡广播电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
1610320********29 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