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
当事人为再婚配偶,丈夫离世后,其名下养老金、企业年金等全部资产被继女私自领取,对方还虚构债务、高额丧葬支出,企图减少我方当事人分配份额。委托本所张律师处理继承纠纷,律师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边界,逐一驳斥对方全部不合理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分得各类款项合计 190435.69 元,同时保留房产赠与撤销诉讼权利,完整保障再婚配偶继承权益。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逝者再婚十余年,丈夫突发疾病离世。逝者与前妻育有双胞胎女儿,另有年迈父母。逝者身故后,继女私自领取全部养老金、企业年金、公积金、抚恤金等款项。当事人提出依法分割遗产,遭到对方多重阻挠:对方称年金、养老金多为婚前缴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谎称逝者欠父母 16 万元借款,要求先行抵扣;主张 10 万元高额丧葬费全部抵扣抚恤款项。此外,当事人悲痛时签署房产赠与协议,想要撤销却被对方拒绝,多方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三、律师办案经过
1. 分类界定财产性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丧葬费抚恤金三类款项,调取社保、公积金、单位全部缴费明细,核算婚前、婚后财产占比。
2. 击破虚假债务主张,指出对方仅有转账记录,缺少借条、聊天记录等借贷合意证据,无法认定借款事实。
3. 规范丧葬费用认定标准,明确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高额花费无完整票据不能全额抵扣,应按当地标准核算合理支出。
4. 梳理房产赠与维权路径,告知当事人房产未过户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该项纠纷可单独起诉,同步保留全部维权渠道。
5. 庭审分层辩论,围绕财产归属、债务、丧葬开支三大争议点提交完整证据,引用司法解释支撑我方分割主张。
四、裁判结果
1. 判令私自领款的继女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年金、抚恤金共计 190435.69 元;
2. 被告主张的 16 万元债务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可,无需从遗产中扣除;
3. 丧葬费按当地标准酌定为 4 万元,剩余抚恤款项由全部近亲属平分;
4. 房产赠与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撤销赠与。
五、案例对当事人的参考意义
1. 再婚配偶同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养老金、公积金、企业年金婚内积累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需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再继承,再婚身份不会丧失分配资格。
2.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债务,超出合理标准的丧葬花费不会被法院支持。
3. 主张死者存在生前债务,必须同时提供转账凭证与借贷合意证据,仅有转账流水无法认定借款。
4. 亲人离世情绪低落时切勿随意签署赠与、放弃继承等书面文件,遇遗产被他人私自领取,尽快委托律师调取财产明细、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继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