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
原、被告为亲兄弟,案涉老宅属于父母共有房产,父亲早年过世后房屋遇拆迁,母亲与我方当事人签署具结书确认房屋归母亲继承,由母亲签订拆迁协议并处置安置房产。原告以自身享有父亲遗产继承权、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为由起诉,要求分割全部拆迁利益。本所律师代理应诉,梳理房屋权属、继承约定、拆迁手续完整证据,法院认定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支撑,判决全部驳回其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二、案情简介
涉案老宅为父母共同财产,父亲早年离世,房屋未进行分家析产。多年后房屋纳入拆迁范围,我方当事人与母亲共同出具书面《具结保证书》,明确房屋由母亲单独继承,其他家庭成员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后续母亲作为产权人,与拆迁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配套安置房屋并完成出售。 原告系家中另一子女,户口未登记在被拆迁房屋内,事后主张自己享有父亲遗产继承份额,同时符合拆迁安置人员标准,认为母亲与我方当事人出具虚假材料、刻意剥夺自身拆迁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全部拆迁补偿利益。
三、律师办案经过
1. 全面归集权属证据:调取老宅产权资料、父亲死亡时间证明、拆迁时签署的具结保证书、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房交易材料,完整还原房屋继承、拆迁安置全过程。
2. 梳理两大抗辩逻辑:一是家庭成员已书面放弃继承,房屋完整归母亲所有,原告不再享有父亲遗产份额;二是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原告户口不在案涉房屋,不属于法定安置对象,无权分得拆迁补偿。
3. 庭审围绕房屋权属、继承放弃文书效力、拆迁安置资格标准逐一举证辩论,结合民法典继承相关规定,论证原告主张不成立。
4. 针对原告提出的 “虚假陈述” 主张,提交全部签字书面材料佐证,证明相关手续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隐瞒、造假情形。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房屋权属来源、书面具结文件、拆迁政策、户籍情况等全部事实,认定原告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主张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展睦律师说
1. 家庭长辈离世后,子女签署书面放弃继承文书具备法律效力,签字后即丧失对应房产继承权益,后续拆迁无权再主张分割。
2. 拆迁安置资格不以单纯子女亲属关系判定,需结合户籍、房屋权属、当地拆迁政策综合认定,户口不在房屋内通常无法享受安置补偿。
3. 房屋拆迁、家庭遗产分割相关书面文件签署前务必谨慎,签字即代表认可条款,事后难以随意反悔。
4. 家庭拆迁利益纠纷涉及继承、征收政策双重法律关系,证据梳理难度高,遭遇他人起诉分割房产、拆迁款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权属与手续证据,能够有效守住自身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