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涵盖了强制措施的变更、新罪与原罪的并罚,以及保证金或保证人责任的处理等方面。
一、强制措施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具体来说:
逮捕的实施:当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实施新罪时,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通常予以逮捕。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逮捕,并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
社会危险性的考量:逮捕的决定会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素。实施新罪通常被视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因此逮捕的可能性较大。
二、新罪与原罪的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来说:
侦查与起诉:
公安机关会对新罪展开独立的侦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情节。
对于尚未侦查终结的原罪,也会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原罪和新罪一并进行审查。
审判与量刑:
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判决。
具体刑期计算方式如下: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三、保证金或保证人的处理
保证金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实施新罪,已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会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保证人的责任:
若采取的是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且保证人未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及报告义务,将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应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及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