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支持连带债权诉权,或更准确地说,不支持以诉讼时效抗辩债权请求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
情形描述: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特定类型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情形描述:某些特定类型的请求权,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与示例: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存款是民众基本的财产安全保障方式之一,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个人或企业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无论时间多久,银行均有义务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义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国债、金融债券通常涉及广泛的投资者利益,且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这类债券的本息请求权,发行方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兑付。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运营的基础,也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保障。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他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