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对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的限制与要求,以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具体来说,相邻权的强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止排放有害物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分析:这一规定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对相邻不动产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分析:不动产权利人在进行可能影响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受威胁。
三、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指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分析: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自己的行为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若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