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封云凯律师亲办的一起帮信罪案例,深入探讨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详细阐述案例背景、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难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案例分析不同认定因素,如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对“明知”认定的影响,旨在为准确认定帮信罪中的“明知”提供实践参考和理论依据。
[具体案例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朋友介绍下,参与了一个看似简单的网络活动。对方告知李某,帮忙提供一些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网络账号,并给予一定报酬。李某起初并未在意,觉得只是普通的兼职。然而,随着事情发展,他发现这些账号被用于一些异常的网络操作,如频繁进行资金流转、大量发布不明链接等。但李某并未停止行为,继续按照对方要求提供账号信息,最终导致大量违法资金通过这些账号流转,李某也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明知”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在本案例中,认定李某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在诸多难点。
首先,李某称自己起初确实不知道这些账号会被用于违法活动,只是将其当作普通兼职。他对后续异常行为的认知存在模糊性,难以直接认定其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明知”故意。
其次,虽然李某发现账号存在异常操作后仍继续提供信息,但他并未直接参与违法资金流转等核心犯罪行为,其主观心态难以确切判断。他可能是出于贪图报酬的心理继续行为,也可能是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而非明知故犯。
再者,案例中没有明显符合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的“明知”情形。例如,交易价格或方式并非极度异常,李某也没有采取特定逃避监管的措施,使得认定工作更加复杂。
四、结合案例分析不同因素对“明知”认定的影响
李某的文化程度和社会阅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其“明知”认定。李某学历不高,对网络犯罪的认知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他起初未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但随着异常情况出现后仍继续行为,其认知能力的因素影响减弱,不能单纯以此为由否定其“明知”故意。
李某获取报酬的方式和金额虽有一定异常。对方给予的报酬相对较高且支付方式较为简单随意,但这单独并不能确凿证明他明知。因为一些看似异常的交易情况可能存在多种解释,还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李某过往工作经历与网络犯罪关联性不大,缺乏对网络犯罪手段和危害的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他起初不知行为违法的辩解。但这并非绝对因素,不能因工作经历而忽视其后续对异常行为的认知和继续参与。
李某在发现账号异常操作后仍继续提供信息,这一行为对“明知”认定至关重要。他对异常行为的容忍和继续配合,表明其主观心态发生了变化,有较大可能已经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但仍为其提供帮助。
经过详细调查和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帮信罪。鉴于李某在案件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案例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在帮信罪“明知”认定中,不能仅凭单一因素简单判断,需全面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各种行为表现、认知能力、交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行为人以不清楚、不了解为由辩解不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的情况,要深入分析其辩解合理性,结合客观行为判断其真实主观心态。同时,对于网络活动参与者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对待各类网络兼职,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陷入法律风险。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办理帮信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明知”,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需要通过具体案例不断总结经验,准确把握认定标准,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