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较为常见的罪名。当帮信罪上游犯罪嫌疑人未被抓到时,该如何对帮信罪进行判定与量刑呢?下面通过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封云凯律师亲办的一起案例来进行解读。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李某按照对方要求,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并按照指示进行操作,包括帮助转账、取现等。在一段时间内,李某的银行卡流水高达数百万元。然而,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帮信罪的上游犯罪嫌疑人始终未被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银行卡并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上游犯罪嫌疑人未被抓到,但这并不影响对李某帮信罪的认定。帮信罪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其认定并不依赖于上游犯罪的侦破与定罪。只要能够证明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且为其提供了帮助,就可以认定李某构成帮信罪。
在帮信罪中,“情节严重”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关键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经验,常见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的银行卡流水高达数百万元,远远超过了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李某构成帮信罪且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封云凯律师积极为李某寻找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李某表示愿意积极退赃退赔,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也体现了李某的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考虑。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全案情况,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
此案例再次强调了帮信罪的独立性。即使上游犯罪尚未侦破,只要能够证明帮助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明知的主观联系以及客观上的帮助行为,就可以对帮助行为人以帮信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认定帮信罪时,要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帮助行为的危害后果、涉及金额、帮助对象数量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这提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从社会层面来看,此类案例也给广大民众敲响了警钟。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陷入刑事法律风险之中。同时,也警示那些企图利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帮信罪上游未抓到时,司法机关会依据现有证据对帮助行为人进行独立定罪量刑。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帮信罪的法律适用及量刑考量,为预防和处理此类犯罪提供有益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