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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刑案律师]从亲办案例看定性诈骗罪的三要素: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与非法占有

作者:封云凯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次举报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诈骗罪对于维护法律公正和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我将结合自己亲办的一起案例,深入解读定性诈骗罪的三个关键要素。

   在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声称自己是某大型企业的高管,人脉广泛,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解决孩子入学的难题。李某向张某详细描述了他与学校领导的关系以及运作入学事宜的具体流程,称只要张某支付一定的费用,他就能确保孩子顺利进入理想的学校。

   事实上,李某根本不认识学校的任何领导,也没有任何能力去操作孩子入学这件事。他所讲述的一切都是完全虚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张某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行为。

   虚构事实是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行为人必须故意编造虚假的情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虚假情况可以是关于身份、能力、经历、关系等各种方面。本案中李某虚构自己的高管身份以及解决入学问题的能力,就是典型的虚构事实行为。

   被害人基于对李某虚假陈述的信任,才会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为后续的财产损失埋下伏笔。如果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只是正常地提供服务或者信息,即使最终结果未达到预期,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李某在骗取张某信任后,以需要活动经费、打点关系等为由,多次向张某索要钱财。张某出于对孩子入学的急切期望,陆续向李某转账共计 10 万元。

   李某在收到款项后,并未将钱用于所谓的孩子入学事宜,而是将这些钱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张某在孩子入学无望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骗取财物是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之一。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这里的“骗取”强调了被害人是在不知情或者错误判断的情况下,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在本案中,张某是因为相信李某能够解决孩子入学问题,才心甘情愿地将 10 万元交给李某。李某的行为符合骗取财物的特征。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比如是基于赠与、借贷等合法原因交付财物,即使行为人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同时,行为人必须实际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并且对财物进行了控制和支配。李某将张某转账的 10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充分表明他已经实际控制了这笔财物,实现了骗取财物的目的。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李某从一开始虚构事实,到骗取张某的 10 万元,其主观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这些钱财。他没有任何归还张某钱财的意图,也没有将钱用于正当的、能够帮助张某解决问题的途径。

   非法占有是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要素。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意图永久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来推断。

   在本案中,李某在骗取钱财后肆意挥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推进孩子入学事宜,这充分体现了他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并取得了财物,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是为了暂时借用、代保管等目的而取得财物,即使在过程中存在一些欺骗情节,也不构成诈骗罪。

   综合来看,在这起案例中,李某虚构自己能帮助孩子入学的事实,骗取张某 10 万元并非法占有,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三个构成要素。最终,李某因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定性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与非法占有这三个要素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准确把握这三个要素,才能正确认定诈骗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每一个涉及诈骗的案件,都需要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分析行为人是否满足这三个要素,从而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同时,这也提醒广大民众,在面对各种诱惑和承诺时,要保持警惕,避免因轻信他人而遭受财产损失。法律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我们应当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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