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后发现工伤赔偿金额更高,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差价,需根据调解协议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差额。
一、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如果调解协议在订立时存在以下情形,那么该协议可能被撤销或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差额:
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劳动者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工伤认定事实、伤残等级、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存在重大误解,导致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应得数额,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补足差额。
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工伤待遇调解中,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迫使其接受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数额,那么该协议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例如,劳动者实际应获得的工伤赔偿为50万元,但用人单位通过调解协议仅支付10万元,且没有合理依据,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协议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一方以欺诈手段,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调解协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重要赔偿项目或标准、以胁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或利用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补足差额。
二、劳动者请求补足差额的权利与程序
权利行使:
如果调解协议被撤销或部分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程序要求:
劳动者认为调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时,需在法定时效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需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如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方面的证据。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协议明确告知与自愿接受:
如果调解协议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可能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并且劳动者在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那么该协议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不得再以数额过低为由要求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隐瞒重要事实: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如工伤等级、赔偿标准等),导致劳动者产生重大误解,那么劳动者仍然有权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