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与抢劫罪在刑法中都是较为严重的侵犯财产及人身权利的犯罪,二者在行为表现、犯罪构成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又有着明显的区别。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封云凯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对这两种犯罪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绑架罪与抢劫罪进行详细解读。
封云凯律师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甲、乙二人预谋实施犯罪。他们先在街头物色了独行的丙,趁丙不备,甲突然上前捂住丙的嘴,乙则迅速用绳索将丙捆绑起来,控制住丙的行动。随后,甲、乙将丙带到一处偏僻的废弃仓库,威胁丙若不交出财物就对其不利。丙因害怕,被迫说出自己身上携带了银行卡及密码。甲、乙二人便逼迫丙打电话给家人,谎称自己生病急需钱治疗,让家人往指定的银行卡转账五万元。得手后,甲、乙二人将丙放走。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上述案例中,区分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关键在于对两罪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
绑架罪 :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使其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然后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向第三人提出财物要求。案例中甲、乙二人先将丙捆绑控制,然后以丙的安危威胁其家人转账,符合绑架罪中通过控制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方式。
抢劫罪 :一般是当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如果是通过控制被害人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则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模式。
绑架罪 :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它通过控制人质,对人质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以人质为筹码向第三人索要财物,侵犯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益。
抢劫罪 :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它是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财物和人身实施强制行为,以达到夺取财物的目的。
绑架罪 :犯罪对象包括被绑架人以及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案例中丙是被绑架人,丙的家人是与丙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甲、乙二人通过控制丙来向丙的家人勒索财物。
抢劫罪 :犯罪对象主要是被害人本人,直接从被害人处强行夺取财物。
绑架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绑架人质来实现获取财物的意图。案例中甲、乙二人的目的就是通过控制丙向其家人勒索五万元。
抢劫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通过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等手段当场夺取财物。
在该案例中,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而非抢劫罪。首先,他们通过暴力手段将丙捆绑控制,使其失去人身自由,这符合绑架罪中劫持人质的行为特征。其次,他们并非直接向丙索要财物,而是以丙的安危为要挟,逼迫丙让家人往指定银行卡转账,这是向与丙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勒索财物,符合绑架罪的行为模式。再者,从侵犯的客体来看,他们既侵犯了丙的人身权利,又通过向丙家人勒索侵犯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最后,从主观故意方面,甲、乙二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丙来获取财物,符合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
绑架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认定上存在明显差异,准确区分二者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封云凯律师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强调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据犯罪的行为方式、侵犯客体、犯罪对象以及主观故意等构成要件来判断行为性质。只有准确把握这些区别,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为司法人员在认定绑架罪与抢劫罪时提供了实践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准确认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