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是较为常见的两类犯罪,它们在行为表现、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作为一名律师,我曾办理过相关案例,下面就结合具体案例来详细解读这两种罪名的区别。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张某头部猛击数下,张某当场倒地,经鉴定构成重伤。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王某等人在酒吧喝酒时,无故挑衅同在酒吧的另一桌顾客,先是言语辱骂,后王某动手推搡对方,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王某用啤酒瓶将对方一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王某等人在案发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基于特定的事由引发,犯罪动机往往较为明确,多出于报复、泄愤、嫉妒等原因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伤害行为。在案例一中,李某是因为与张某的工作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出于报复心理对张某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则相对复杂和模糊,多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一定基于特定的事由,常常是无端生事。案例二中,王某等人在酒吧喝酒时无故挑衅他人,其行为动机就是为了寻求刺激,随意挑起事端。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对象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是行为人基于特定的矛盾或冲突而选择的特定侵害对象。李某明确针对张某实施伤害行为,其目的就是要伤害张某本人。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对象则具有不特定性,行为人往往是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的人进行挑衅、滋事,侵害对象具有随机性。王某等人在酒吧挑衅的是同在酒吧的另一桌不特定的顾客,并非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个体。
故意伤害罪一般是使用较为直接、暴力的手段对被害人身体进行伤害,手段的暴力程度往往较高,且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如李某用铁棍猛击张某头部,这种行为直接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较为多样,可能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暴力程度相对故意伤害罪可能较轻,但也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随意性。王某先是言语辱骂,后动手推搡并使用啤酒瓶打伤他人,其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暴力程度相较于李某用铁棍猛击头部要轻一些。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追求的是对他人身体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结果。李某明知自己用铁棍猛击张某头部的行为会对张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较为复杂,不仅包括对他人身体的伤害故意,还包括寻求刺激、扰乱社会秩序等主观心态。王某等人在酒吧挑衅他人,其主观上既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同时也是为了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寻求刺激,扰乱酒吧的正常秩序。
故意伤害罪往往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导致被害人身体机能受损,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同时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精神创伤。在案例一中,张某被打成重伤,其身体遭受了极大的痛苦,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寻衅滋事罪主要是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引发公共场所的混乱和不安,影响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案例二中,王某等人在酒吧寻衅滋事,导致酒吧内秩序混乱,其他顾客的正常消费受到影响,破坏了酒吧这一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故意伤害罪根据伤害后果的不同,分为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等不同情形,量刑幅度也有较大差异。一般来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案例一中,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则主要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案例二中,王某等人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在犯罪动机、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主观故意、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两种罪名的区别,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