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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需以其债权金额确定为前提吗

发布者:潘彦希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 |211人看过举报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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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需以其债权金额确定为前提吗?

  律师解答: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需确定债权的具体金额,只要明确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以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相应财产仍然恢复至债务人名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以给付财产为目的合法债务;

  2.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3.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4.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5.处分财产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补充: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具有附属性,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人撤销权产生的前提,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财产无权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放弃继承,只要不影响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普通债权人无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放弃权。债权人不得就夫妻离婚判决中认定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债权人不得就形成于债务之前的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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