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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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律师代理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发布者:刘昊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25人看过 举报

2026-09-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姜某乙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XX年11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婚生女由张某甲抚养,房产产权的50%归姜某乙、50%归女儿,汽车一辆双方各占一半。离婚后不久,姜某乙即与他人再婚,并于再婚后数月生育一子。20XX年,张某甲偶然得知姜某乙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为姜某乙在离婚时隐瞒重大过错,给其造成巨大精神创伤,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汽车归其所有,并要求姜某乙支付离婚损害赔偿20万元。某一审法院判决汽车归张某甲所有、由张某甲支付姜某乙补偿款23万元,但以张某甲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已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期限为由,驳回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甲委托刘昊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层面:第一,过错认定之诉。姜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致其怀孕,离婚后三天即再婚、不到半年即生育子女,其行为是否超出原婚姻法列举的四种过错情形,而符合民法典增设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二,法律适用之诉。一审依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以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为由驳回请求,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已删除该限制性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三,溯及适用之诉。双方协议离婚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新法是否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某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昊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姜某乙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张某甲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一审仅以超过协议离婚一年为由驳回请求处理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终审判决姜某乙向张某甲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并维持汽车归张某甲所有的一审判项。本案最终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确立了两项重要裁判规则:其一,协议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再受原“一年”期限的限制;其二,配偶一方婚内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迅速再婚并生育子女的,应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价值】

刘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面对一审败诉局面,刘昊律师精准识别出本案胜负手在于法律适用而非事实认定,创新性地构建了“过错认定、法律适用、溯及适用”三个层次的代理思路。在庭审中,刘昊律师深入剖析新旧法衔接规则,有力论证了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及三年诉讼时效的适用,成功打破原“一年”期限的限制。其扎实的法理功底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不仅为当事人成功追回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更推动了本案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确立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充分彰显了其在婚姻家事领域的深耕价值。

刘昊律师,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刑事律师。擅长:刑事案件、诈骗罪案件辩护、掩隐罪案件辩护、帮信罪案件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1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1520120********10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