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孙某甲与郭某乙于20XX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恋爱期间,孙某甲通过支付宝等平台向郭某乙频繁转账,其中单笔2000元以上的大额转账达14笔,共计14万余元。20XX年下半年双方分手。分手后,双方因账务问题相互提起诉讼。孙某甲在前案胜诉获支持返还9万余元后,就其余转账18万余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乙返还。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甲行使赠与撤销权应自分手之日起算一年除斥期间,其起诉已超期,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孙某甲不服,委托刘昊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法律适用问题。一审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人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否恰当?本案是否应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第二,款项性质认定。恋爱期间的转账,哪些属于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哪些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第三,款项抵扣问题。郭某乙向孙某甲的大额转账是否应在返还金额中予以公平抵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昊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一审适用一年除斥期间不当,本案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孙某甲起诉未超期。法院认定单笔2000元及以上的转账明显超出一般日常维系感情需要,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未达成,应予返还;而包含特殊含义及2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属于无偿赠与,不予返还。在扣除郭某乙向孙某甲的大额转账9万余元后,终审改判郭某乙向孙某甲返还5.3万余元。本案二审改判,厘清了恋爱期间财物返还的裁判规则。
【律师价值】
刘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面对一审败诉,他敏锐指出一审法律适用的根本错误,将案件定性从“赠与撤销”纠正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成功突破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在证据组织上,他指导当事人“绣花式”逐笔梳理流水,精准区分大额与小额转账,主动剔除不应返还部分,以克制的诉求赢得法庭认同。同时,他主动主张公平抵扣对方转账,以平衡的立场最大化争取法官支持,最终实现二审改判,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款项。
刘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