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XX年11月某日凌晨,同案犯贾某甲与被害人在某火锅店内就餐时,因贾某甲酒后对被害人女友出言不逊,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在店外马路上推搡拉扯。贾某甲电话召集被告人耿某甲等人前来帮忙。耿某甲闻讯赶到后,与他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踢踹,致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伴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耿某甲经某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至某派出所投案。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耿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定性争议不大,辩护焦点在于共同犯罪中的个案情节。第一,罪质界分之辩。审查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本案系酒后偶发冲突引发的随意殴打,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为轻刑辩护预留空间。第二,地位作用之辩。耿某甲并非冲突引发者和召集者,系闻讯到场且参与殴打时间较短,在共犯中作用较小,应与引发事端者区别评价。第三,自首之辩。耿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第四,赔偿谅解之辩。协助家属通过人民调解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全额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时建议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耿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最终,某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耿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案四名被告人中,冲突引发者贾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实刑,另一名有行政拘留劣迹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刑。耿某甲成功获缓刑,实现了同案不同判的个案化辩护效果,为综合运用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争取缓刑提供了实践参考。
【律师价值】
刘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高效的危机处理能力。面对共同犯罪案件,刘昊律师敏锐地将辩护重心从定性转向个案情节切割。通过逐帧审查监控视频,精准界定耿某甲在共犯中的次要地位;同时,抓住案发后黄金窗口期,指导家属第一时间通过人民调解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刘昊律师将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与同案犯劣迹进行鲜明对比,成功说服公诉机关与法院,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充分体现了个案化辩护的专业价值。
刘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