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这不仅是原告最无奈、最头疼的事,也是司法机关想重点解决的难题。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除了“执转破”程序外,还有没有什么好思路、好办法可供选择呢?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个案件,债务人名下账户已被多位债权人申请冻结,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经过查询,发现债务人的股东并没有足额缴纳出资,于是笔者果断跟执行法官沟通,提出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增加一条救济渠道,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中,要想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要案件进入执行过程,经查控发现其名下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送达“终本”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根据查询到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核查是否满足追加规定的各项条件,来裁定是否作出追加。由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我国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不少股东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这个办法具有相当的现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