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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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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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到外省员工不去如何补偿标准?

作者:吴越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8次举报
2023-09-01

  

  律师解析:

  公司搬厂职工不去,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吴越律师,联系电话:13770681585. 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法律部,现任职于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经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23106007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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