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玉矛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8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21年1月11日,原告某厂与被告胡某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某市郊区农调地新建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 后因被告未能及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故原告于2021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多达702000元人民币。
抗辩意见:
我们接受被告胡某的委托后,经过查阅资料,提出如下抗辩意见:一、根据《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源规【2019】39号)第三条的规定,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设施农业用地上依法建厂房只需按照政府规定办理好手续并进行备案即可,故原告认为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没有经过被告的书面同意,擅自拉料进场进行扩建,属于违约行为,由于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原则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二、由原告负责把厂房内其名下的变压器过户到被告名下;三、由被告胡某赔偿原告320000元人民币。
调解结案。现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也自觉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