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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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与名誉权侵权

发布者:汪海燕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16人看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随着通信手段的多样化,个体的表达欲不断增强,不经意地一段文字或一张图片,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人格权益,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等。

    一、什么是名誉?什么是名誉权侵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简言之就是社会评价。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鉴于以上,构成侵害名誉权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至于需具备一般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要件自不必说

1)客观行为要件:行为方式表现为侮辱与诽谤等方式,侮辱、诽谤如何理解,《刑法》中就有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从该条文来看,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而诽谤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另外,如果侮辱、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相关罪名。

      侮辱一般着重在用以暴力、语言、文字等丑化、贬低他人人格,因此社会公众一般不会相信其侮辱内容的真实性;而诽谤重在捏造虚伪事实,很大可能使人信以为真,误导他人认识。因此,诽谤更强调以事实的不真实性为前提。

2)后果要件来看,需强调受害人社会评价的客观降低。

       因此,只有具备客观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方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此外,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如果具备以下情形,并影响他人名誉的,也有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关于侵犯名誉权,以便大家更能直观了解,下次我们会以具体的案例来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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