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描述
加害人(三位未成年女学生)对受害人实施了殴打、胁迫的行为,又对受害人进行了强制侮辱、拍摄视频的行为。
二、刑事层面
受害人家长已通过公安机关介入进行了处理,已制止了上述侵权行为,并将相关视频删除,由于都属于未成年人【不满12岁】,属于完全免责,主要以批评教育、引导纠正为主,刑事层面不再过多讨论。
三、治安管理处罚层面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四、民事责任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第九百五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九百六十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021年北京相关案例: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虽然张恺忠的侵权行为并未给刘双娇造成伤残的后果,但根据神经科门诊的诊断,张恺忠的侵害行为确实给刘双娇的精神性人格权益造成了侵害,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刘双娇在本案中向张恺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本院经综合考量,酌定张恺忠向刘双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附:案例全文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10868号
裁判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