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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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妨碍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作者:程济春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4次举报
2023-04-18

裁判规则

1. 未经共有业主同意在商铺外公共区域加装设施、摆放设备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关某某等诉佛山市新全优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租赁商铺外的公共通道和楼梯间是小区各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商铺承租人在租赁商铺外的公共通道上加装防护门,并在楼梯间摆放经营设备设施,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商铺承租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实施上述行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2. 小区业主未经相邻权人许可修改进户门开启方向,妨碍相邻权人通行,业主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赵某某诉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小区业主未经相邻人许可修改进户门开启方向,妨碍相邻权人通行且违反有关物业规定的,业主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3. 对公共区域进行封闭施工,影响相邻权利人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责任——周某诉陈某、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区业主对公共过道、设备平台进行封闭施工的区域未计入其套内面积,业主通过装修将此区域由空旷状态改变为封闭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邻权利人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因此业主对相邻权利人的相应物权构成侵害,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责任。

4. 主张排除妨害应当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闫某1等诉闫某2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承租人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主张排除妨害,并要求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承租人已经搬离了房屋,选择其他地点经营,故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已经排除。有利害关系业主继续坚持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不予支持。
5. 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且实际占有人为无权占有——高某某诉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应当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且该物被实际占有人无权占有时,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被无权占有,且实际占有人提交了购买该房屋的相关证明,故实际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并非无权占有。当事人主张排除妨害,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
一、适用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
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民法典》第236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2.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可能性。
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

3.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

传统民法理论上所指的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权,权利人应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指向的这些行为包括:对标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财产致使权利人不能对物行使权利;非法为他人之物设定负担;其他妨害行为。同时,须前述妨害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排除妨碍请求权失去了适用的余地。如果已经结束的妨害行为确实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则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妨害防止请求权而言,须存在妨害物权的风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
此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的后果要件。换言之,必须以妨害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按照通说,以权利人无容忍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倘若妨害程度轻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对该等妨害权利人应予以容忍,则权利人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例如,楼下住户不得对楼上住户的轻微脚步声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例如,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人不得对任何妨碍都主张排除,对一些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行为人应予容忍,则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邻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应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消除危险是针对尚未发生的侵害,该危险虽未发生,但存在发生的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风险,对于这种可能的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风险是现实可能的,而不是权利人的臆想,因此权利人须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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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
1370120********01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