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脉络(当事人以甲乙丙丁代称)
2019年8月至2023年6月,企业留守人员乙、社保中介丙伙同市人社局干部甲、丁等,为百余名社会人员伪造“腾发混凝土外加剂厂、试验仪器厂、第十一纸箱厂”职工档案,违规确认工龄、补缴养老保险,再冒领国家养老金。全案造成社保基金损失560余万元,其中甲参与14人,涉案金额47.58万元,个人获利3.85万元(一审前已全额退缴)。一审法院认定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甲不服,以“应定滥用职权罪、部分签字非本人、量刑失衡”为由上诉。
律师作用
罪名之辩——准确切割“诈骗共犯”与“职权滥用”
辩护人提出:甲并未与乙丙“共谋非法占有”,只是利用职权便利为人情审批,主观上系“滥用公权”而非“分赃骗保”,应成立滥用职权罪。法院采纳“竞合择一重”理论,维持诈骗定性,但认可甲系从犯,为后续降刑埋下伏笔。事实之辩——“六份签名”核减攻势
律师指出杨福恩等六份关键审批表签名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代签,要求扣减对应金额。二审综合比对盖章位置、同案人供述及甲历次稳定口供,认定金额无误,未予核减,但辩护意见促使法庭对证据链条进行严格复核,削弱公诉方“简单累加”的指控力度。量刑之辩——“愿意缴纳罚金”打开轻判阀门
一审遗漏的重要情节:甲在二审庭审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十三万元。律师将此作为“新的法定从宽情节”重点提交,法院最终采信,认为“虽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但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主动履行财产刑”,依法下调量刑。
二审结果
主刑由五年九个月降为三年六个月,减少二年三个月;罚金刑维持十三万元,但已当场缴纳并上缴国库;退缴的违法所得3.85万元仍予没收。刑期起止自2023年10月28日至2027年3月31日,甲获得实质性提前释放。
案件价值
律师通过“罪名区分—金额质证—情节补救”三步辩护,既正面阻击重罪定性,又利用二审程序新造“缴金从宽”情节,成功把“五年九个月”大幅压降至“三年六个月”,为类似职权犯罪案件中“退赃+缴金+认罪”组合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
韩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