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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刘帅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0次举报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用不用个人财产偿还

  法律快车提醒您,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作出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对于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婚后欠款,共同财产又不足以清偿的,夫妻双方首先可以协议如何清偿,达不成协议时可以申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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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学学士。曾先后担任多家公司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