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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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主张返还货款,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吴永华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6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的,卖方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在处理合同争议过程中,笔者发现,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后,卖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时有发生,买方认为卖方违约而要求返还预付的货款及利息,是否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因卖方违约导致的买方要求卖方返还货款的“金钱给付请求”非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而是买卖合同解除后基于违约责任产生的,并非基于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因此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吴永华律师,党龄20年以上,曾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十年以上,现执业于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