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昭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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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再审不承担付款责任

发布者:马昭娣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505人看过 举报

2021-12-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7年8月,X租赁站与被告苗XX签订《器材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具体内容作了约定。X租赁站作为出租方、被告苗XX作为承租方、被告李XX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盖章或签字。合同签订当日,被告XX从租赁站处提走6米长的钢管1000根,并在提货单上提货经手人处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等,引起本案诉讼。

律师点评:本律师代理李XX申请再审,成功免除了李XX的付款责任。本律师倾听李XX陈述后,经搜集证据多方查验比对,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系伪造的。原审据以作出裁判的主要证据《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乙方指定验收人、担保方两处“李XX”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李XX对该合同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与租赁站之间从未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且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上违规,在有明确李XX的送达地址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传票等,剥夺了李XX的辩论权利。故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方取证从多家第三方手里获得李XX亲笔笔迹检材后申请笔迹鉴定,同时申请再审。后本案成功进入再审程序并调解,委托人李XX不承担相应付款责任,本案定纷止争,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马昭娣律师,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核心领域,深耕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罪轻辩护、缓刑争取等刑事业务,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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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120********6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