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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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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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作者:朱旭东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7次举报
2025-02-06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朱旭东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2310626486
  • 擅长领域:离婚、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16501202310626486 离婚、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