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股权纠纷看法定时效与协议效力
婚姻关系的结束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的复杂问题。即便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多年后仍可能因某些财产“遗漏”分割而产生纠纷。近日,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判决,为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参考。
案件回顾
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结婚,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了房产、子女教育费用等财产的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婚姻存续期间),初始股权结构为原告持股30%、被告持股70%。2010年,双方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2011年被告与第三方又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直至2016年,被告才重新受让该公司70%的股权。
2020年,双方签订另一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一笔动迁补偿款,原告承诺此后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经济要求。然而,原告在2023年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告2016年重新获得的70%股权对应价值。
争议焦点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主张,股权最初形成于婚姻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故有权要求补充分割。
被告则认为,2013年离婚时股权已转让给第三方,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2016年重新受让股权时双方已离婚,应视为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与后续协议的效力
被告强调,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安排,且2020年协议明确约定原告不再提出经济要求,原告此举违反承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3年离婚时,股权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2016年重新受让股权时,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该股权属于被告离婚后个人财产。
原告在离婚时已分得两套房产及子女教育费用保障,且2020年协议中明确承诺不再主张经济要求。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人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权利。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法律启示
离婚财产分割需及时、全面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以离婚时的财产状态为准。若财产在离婚前已处置(如转让、出售),则不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本案中,股权在离婚前已转让,离婚后重新购回的行为与婚姻关系无关。协议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或后续补充协议一旦签署,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再提出经济要求”,则一方事后反悔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注意诉讼时效与举证责任
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需符合法定时效(通常为3年),并需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股权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且时隔多年才主张权利,最终未获支持。
结语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明确所有财产归属,必要时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完善协议内容,避免日后纠纷。对于已签署的协议,应当恪守承诺,维护契约精神,也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