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福建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涉性侵重罪刑事案件,行为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通过网络社交结识未满十四周岁女性,双方相约开房并发生两次性关系,依法应以强奸罪定罪且从重处罚,案件本身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追责风险极高。
从案件量刑情节拆分来看,本案同时具备多重法定、酌定从宽要件:行为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主动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经过,构成自首;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家属主动筹措资金足额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监护人书面谅解,达成完整刑事和解。同时经专业社工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证实行为人系初次违法,无不良社会交往,家庭具备完整监管条件,案发后悔过态度明确,再犯罪风险极低。
本案核心辩护难点在于,奸淫幼女属于法律明确从重打击的重罪,常规同类案件普遍移送法院审判。辩护核心思路为依托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整合自首、和解、认罪认罚、低再犯风险等全部证据材料,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彻底消除当事人刑事案底。
二、团队办案经过
本所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全程开展未成年人专项辩护工作,分三阶段推进辩护工作。第一,侦查阶段会见疏导与证据固定。律师多次单独会见未成年当事人,开展法治教育与心理疏导,稳定其如实供述的心态,同步告知家属积极对接被害人一方协商赔偿,第一时间弥补被害人损失,缓和双方对立矛盾,为后续和解奠定基础。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完善配套佐证材料。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全面阅卷梳理物证、鉴定意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全部卷宗;主动申请启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配合社工机构访谈当事人、家属,固定行为人日常品行、家庭监管、再犯风险低的调查结论;提交书面无罪宽缓辩护意见,重点援引未成年人特殊检察指引,申请召开听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听证沟通阶段充分说理。检察院开展审查工作期间,律师到场完整陈述辩护观点,结合自首、全额赔偿谅解、初犯、低再犯风险、家庭具备监管条件等多重情节,论证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的法定情形,同步提交赔偿凭证、谅解书、社会调查报告等佐证材料,完整保障未成年人特殊宽缓处理的辩护诉求。
三、案情结果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社会调查报告及各方意见,全面采纳本所全部辩护观点,认定行为人虽实施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初犯、再犯风险低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涉案相关物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当事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步解除,案件不再移送法院审判,当事人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未来升学、就业发展,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核心辩护目标。被害人经济损失全额赔付,双方矛盾彻底化解,案件取得法律与社会双重良好效果。
四、法律意义
1.彰显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优先原则。本案突破奸淫幼女重罪必诉的常规裁判思维,明确未成年人初次涉性侵重罪,叠加自首、全额赔偿谅解、低再犯风险等情节,可依法不作刑事追诉,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年司法核心精神。
2.明确未成年人重罪不起诉完整适用路径。本案形成标准化辩护逻辑:固定自首事实、促成全额刑事和解、申请专业社会调查、依托未成年人检察指引充分说理,为同类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提供可复制的不起诉实操方案。
3.凸显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核心作用。社工机构出具的再犯风险、家庭监管评估材料,是检察机关作出宽缓不起诉决定的关键依据,印证未成年人案件不能仅依据罪名轻重定性,需综合行为人成长、悔罪、监管条件综合评判。
体现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价值。本案为法援指派案件,律师全程跟进全流程,兼顾法律辩护与未成年人心理帮教,在重罪案件中成功阻断刑事追诉,避免未成年人留下终身案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保护弱势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