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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发布者:福建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2026年08月28日47人看过举报

承办单位:福建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起因系主犯因车辆通行琐事与三名被害人发生口角,事后心生不满,通过社交群组邀约多名人员前往小炒店围堵被害人,其中三名行为人持木棍实施殴打,最终造成三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达到寻衅滋事罪 “情节恶劣” 的入罪标准。

从案件定性角度,本案最初侦查机关以聚众斗殴罪立案,后公诉机关变更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核心区分要点在于:冲突仅由日常琐事引发,双方无事前约架行为,行为人属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全案六名行为人均参与现场殴打,形成完整共同犯罪,不存在明确主次层级划分,持械、邀约组织者仅作为量刑轻重区分依据。

本案存在多重可从轻情节:部分行为人主动投案成立自首;全部人员后续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家属一次性赔付被害人 20 万元赔偿款,取得全部被害人书面谅解。辩护难点在于,部分行为人初期拒不认罪,需要引导稳定供述,同时论证全额赔偿、被害人谅解、多人轻微伤未造成重伤等情节,争取全部被告人适用缓刑。

二、团队办案经过

本所接受多名涉案人员家属委托后,分阶段开展一体化辩护工作。 第一阶段,侦查阶段介入疏导供述。律师分别会见各当事人,梳理事发起因、邀约过程、现场殴打分工、是否持械等关键事实,对初期拒不供述的当事人开展法律释明,告知坦白可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引导其完整陈述案件经过;同步对接家属,梳理赔偿方案,推动与被害人开展和解协商。 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沟通定性与量刑。完整阅卷核对现场监控、伤情鉴定、聊天记录、谅解协议等全部证据,针对公安机关聚众斗殴的立案定性提交书面意见,论证本案无双方相约斗殴情节,应认定寻衅滋事罪;结合自首、坦白、全额赔偿谅解等情节与检察官协商整体宽缓量刑区间。 第三阶段,庭审阶段统一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开庭前确认赔偿款项全部履行、谅解文书完整有效;庭审中对指控罪名、事实无异议,分别针对各当事人自身从轻情节展开辩护,对主犯重点阐述已全额赔偿、取得谅解;对自首人员突出自动投案法定从轻情节;同时客观说明本案冲突起因系民间琐事,无重大人身损害后果,请求法庭对全部被告人适用缓刑。针对部分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被害人过错意见,结合证据客观区分,保证辩护观点贴合卷宗事实。

三、案情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本所全部从轻、缓刑辩护意见,认定六名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结合各自参与程度、是否持械、到案方式区分刑期,全部适用缓刑:邀约组织者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持械参与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主动自首、情节较轻人员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全部被告人无需收监羁押,赔偿款项足额交付被害人,双方矛盾彻底化解。法院未采纳被害人存在过错、部分人员系从犯的抗辩,但充分考量赔偿谅解、坦白、自首等从宽情节,全案实现无实刑的辩护目标,案件处理结果兼顾法律惩戒与矛盾化解。

四、法律意义

1. 厘清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司法区分标准。本案明确二者核心边界:无事先约架、仅单方临时召集人员因琐事殴打他人,即便多人持械、多人受伤,也应定性寻衅滋事,为同类公共场所多人殴打案件定性提供参考。

2. 明确轻微伤多人受伤的入罪与缓刑适用规则。单次殴打致三人轻微伤,属于寻衅滋事 “情节恶劣”,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足额赔偿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叠加自首、坦白情节后,司法实践中可对全部涉案人员适用缓刑。

3. 凸显刑事和解在暴力类轻罪案件中的核心作用。本案大额赔偿 + 书面谅解成为法院适用缓刑的关键依据,证明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中,主动弥补被害人损失、化解矛盾,能够大幅降低刑罚强度,是轻罪辩护核心抓手。

4. 提供多人同案暴力犯罪标准化辩护思路。多人涉寻衅滋事案件,辩护工作需分层梳理各被告人自首、坦白、持械、邀约等差异化情节,统一推动和解谅解,分层次开展量刑说理,在区分罪责的基础上统一争取缓刑处理,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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