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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812人看过

立案材料是立案的关键,立案时执法机关会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表示,这些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包括: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材料是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

  (2)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检察机关直接发现和获得的材料,注意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获取相关材料;

  (5)其他途径,包括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群众的扭送和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报案、举报和控告三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报案是指单位、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而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控诉、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从三者的概念可发现,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主要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口头或书面提出,而举报人的范围更广泛、形式更多样,一般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控告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而举报人往往是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伸张正义而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控告、举报与报案也不相同,控告和举报往往有明确的被控告人和被举报人,举报内容不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通常还具体地指明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对具体和详细,报案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较为简单笼统,往往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7、108条: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公安部<规定>第155、159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遮掩的人民警察院。

第一百五十九条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20、122、124条: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一百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集体研究举报线索的分流。属于本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按照职能分工移交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

  移送重要举报线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来源:《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答》

编辑: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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