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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具体的送达方式?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842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作出法律文书,是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可以直接送达,如果当事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那么,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几种呢?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为你整理如下内容,一起看看吧!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即公安、司法机关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收件人本人亲自签收以及本人不在时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都属于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即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机关的送达人依法将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民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调解书是以当事人接收作为生效条件之一,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3、委托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军人被劳动教养或者正在服刑的人。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4~108条:

  第104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


  第105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106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107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108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



来源:《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答》

编辑: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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