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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527人看过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告诉你,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活动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批捕的决定者是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作出审查批捕决定的时间是7天到20天。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15 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3)审查批捕决定的内容只能是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不能是其他决定(如补充侦查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审查批捕时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 六部委<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了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情形,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快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6条;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六部委《规定》第27条;

  27.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来源:《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答》

编辑: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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