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你需要处理的不只是房子、车子和钱,还有保险不要忘了!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19人看过

原文:离婚时你认为需要处理的只有现实的房子、车子和金钱吗?不,千万别忘了还有这个——保险!!!


  现如今,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为了规避风险,人们便采用各种转嫁风险的方式,保险便是不容错过的一种方式。当今社会离婚率颇高,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注重孩子的抚养权,注重房子、车子以及银行财产的分割,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财产,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也必须一并处理好,以免离婚后再索要无果最后诉至法院的局面。

【案例解析】

  李某和袁某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201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房子、银行存款以及债务的分割有了明确约定。之后,李某发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2010年3月,被告袁某作为投保人,李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分红型)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李某,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袁某,交费年期3年,并于2009年3月、2010年5月、2011年8月各交纳保费12000元。在离婚后2年李某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袁某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某拒绝。2014年5月,袁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48000元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李某将袁某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李某和袁某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6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保险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

  对于李某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4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本案中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尽管保险合同是人身性的,但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中一半是属于另一方的,所以,分割财产时千万别忘了还有保险!!!

以上就是有度律师事务所离婚财产分割中德保险问题。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点击左侧“联系我们”来电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