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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的性质的认定,赠与还是借款?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10人看过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在四川高院裁定余某、毛某诉黄某、余某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院认为: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那么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买房产的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些规定通常解决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归属争议,但对于子女与父母的这类关系却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也处理不一。

  这个案子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后最终给了一个可以适当参考的依据。从法律上我们不能直接得出一个确然的答案,但从法理中却可以推出。父母子女之间虽然有着天然的血脉关系,但在正常的情况下,只要父母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尽到赡养义务就已经是履行了法律义务。作为年老的父母没有义务去为子女购买房产,在实践中虽然多数父母没有向子女主张过这部分资金的归还,但在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认定为借款更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父母基于血缘的付出不应当是没有限制的,不然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极易造成错误导向。无限制的索取只会让人类变得更加注重个人私利。有时候,有条件的帮助比无条件的赠与更能让相对人认识到帮助的价值。

  所以,对于四川高院的裁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可以推广参考,文明的社会里,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应当具有导向性。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困扰,可以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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