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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73人看过

  4月26日,成都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发布了2017年度成都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这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2017年成都法院的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涉及工伤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加班事实的举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等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旨在通过以案说法和风险提示的方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引导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大案例类型主要包括: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解决必须的生活需要,因而遭受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2、劳动者以旷工的方式拒绝单位合理岗位调动,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内部规章制度等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就经济补偿等达成协议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后,一方再向法院主张同一权利,不予支持;

  4、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由劳动者自带工具、管理相对松散等并非认定劳动关系实质要件。应结合双方合意、人身依附性、关系稳定性、工作常态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5、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但依法被鉴定为工伤的,无论该职工是否从侵权人处获赔,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仍负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

  6、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

  7、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属不同法律概念。劳动者维权时应注意区分,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应符合法定情形,在诉讼中应就法定事由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8、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否认,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9、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依法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与劳动者工作量、工作效果无直接关联的非常态的较高额度的奖金、福利不应计入工资标准;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书面文本,虽不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但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资纠纷、劳动纠纷是我们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困扰,可以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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