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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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到法务——有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律师

发布者: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9日|分类:合伙联营 |2735人看过

作者:王伟

(作者简介:王伟律师,有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九三学社社员,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八年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经历,大型金融控股集团风控主管,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企业风险控制有深入研究。)

今天有小伙伴说,法务在企业中人微言轻,对于boss来说,业务团队永远排第一,法务工作该怎么做?因为笔者也在工作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特将做法务半年来的心得和对法务工作的认识做个分享与交流。

离开省高级法院已近半年,从“宪法法律至上”的裁判者到“企业利益至上”的运动员助手,还处在“首先是企业的员工,其次才是法律顾问”的心态转换磨砺过程中,时不时的还会犯浑:这个事情不能这么干哦?好在会经常提醒自己:你不再是居中裁判的法官了,要向唯利是图的商人这个光荣的职业发起冲击。

为什么说公司法务只是运动员助手而非运动员呢?商海搏击中,舵手和一线业务部门的人才是运动员,法务只能是提供帮助、化解风险的助手而不是主力。在经济学上,高收益从来都是伴随着高风险的,获取高收益的商业思维和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风控思维是背道而驰的。法务的意见,并非boss不听,而是彼此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在法务看来,可能有很大的风险,但是在boss看来,他可以用别的手段抵消掉或者驾驭住。因此,觉得法务人微言轻,提出的意见boss不愿意听,这种想法大可不必,该提的意见还是要提。在很多大型企业,作出决策的时候,都是投资、风控两条腿走路,投资为主,风控为辅。法务人员多数时候是享受不到台前风光的,只能在台后默默奉献,法务人员要有这个觉悟。

法务部门很多时候是应上级的要求或市场的倒逼而设立的,没有哪一位企业的领导会主动要求设置法务专职来与自己分享权利。从心理上来说,企业的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对于法务人员所发出的风险提示基本是厌恶的,除非他曾经因忽视风险而遭受过损失,否则他是不愿意接受法务人员的意见的,甚至不会想到去听取法务人员的意见。在2013年,笔者所在集团法务部门工作人员,曾在市政府的金融会议上提出,金融企业目前面临着较高的风险,本市的金融企业可以收缩战线,但是当时的领导提出要快干大干。结果在2013年下半年,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大规模爆发。在经历过本轮金融风暴之后,笔者接触过的多位企业掌舵人多次提出要重视风控工作。

从心理学上讲,决策者在作出决策时,所面对的信息都是利好的,而很少有利差的。在决策遇到挫折或产生纠纷时,才会想到应由法务人员去处理。人的情感先天就是趋利避害的,尤其是在决策者已经在心里作出判断之后,每一个支持判断的理由都会被欣然接受,每一个反对的理由都会招致厌烦。所以,企业法务人员在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可以借助于第三方,即外部法律顾问的名义来进行。外部律师的立场相对比较独立,无需考虑企业领导人的喜好,项目不合法不合规,都可以书面提出来,领导人看到律师出具的反对意见之后一般会慎重思考是否需要继续。

企业法务不是律师,不需要向当事人展示渊博的法律知识招徕生意,有些事情懂的可以装不懂。前段时间,集团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拟设立某基金,集团担任GP(普通合伙人)。因为GP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为防止国资流失,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合法性上来说,该战略协议是不能签署的。但是在实践中,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做GP的例子很多。在操作上,成立一个自负盈亏的子公司来担任GP,即可将无限责任的风险链条从集团砍断,但是子公司仍然是国企,规避不了国企不能担任GP的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不是很合理,提不出规避意见的时候,最好是当不知道有这个条款,不向领导汇报。否则,就是让领导承担知法犯法的后果,法务会死的很难看。在此事上,集团的法律顾问也很默契的出具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在必要的时候,法务要做好背书的准备。比如,某项目从立项开始就是违规的,实体上、程序上有很多问题,现在项目做不下去需要退出。外部律师直接说这个程序是不合乎规定的。但是,如果不退出,集团将遭受更多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法务只能要求律师出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意见,将具体的程序操作问题绕开。如果以后该项目被查,法务人员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这个是法务的风险所在。再比如,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领导要作出不符合企业利益的决定的时候,肯定要找好退路,这个退路就是经过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认为可行。如果外部律师拒绝出具律师意见,就只能是企业法务来背书。

法务人员在企业还面临着是听领导的,还是按照制度办的问题。总有一些人喜欢打着领导的幌子,说这是领导定的,那是领导安排的,很少说制度是如何定的。面对这一问题,法务人员就要谨慎行事,不能做违背领导意志的愣头青,同时也不能做违背制度规范的开头人,因此要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适当做出变通,基本的原则是不违背企业的整体利益。有这么一起案例,甲乙丙三方在2016年签署土地收储终止协议,其中约定,“乙方保证抵债土地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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