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3日3时20分,日XX果手持K166次旅客列车在西昌火车站候车室被民警挡获,当场从其裤裆内查获海洛因7节,次日被告人日XX果分四次从体内排出海洛因13节,共计查获海洛因净重93克。
2013年12月24日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日XX果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对检察院所述事实,被告人日XX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排毒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毒品鉴定结论、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日XX果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日XX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日XX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而本案查获的海洛因93克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55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67条第三款:【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347条 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