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XXX法院审理后,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要求王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开始后,发现王某某名下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考虑自己辛苦打工赚来的钱,借出去却要不回来了,心里很不是滋味。后经多方调查,张某发现王某某妻子李某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张某便立即向执行局递交了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但该申请却没有让王某某的妻子成为被执行人。这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在张某与王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张某虽然知道借贷事实发生在王某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但张某仅起诉了王某某,并未同时起诉李某。也就意味着张某是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追加王某某妻子李某为被执行人的,因为张某对王某某妻子李某的债权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确认。而张某要想顺利的执行回来借款还需要另行起诉王某某的妻子李某,待其与李某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再申请执行。所以,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是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配偶为被申请人的。
律师提示: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时需要债权人在起诉时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均列为被告,降低诉讼的时间与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