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军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马某是电器维修工,用装在车上其购买的1套“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向移动通信用户群发维修家电的非法广告短信。案发后,民警将马某查获,经检查,该设备当天共向移动手机用户发布非法广告短信4万余条。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维修家电,为增加业务量非法发广告短信,其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利用“伪基站”设备为自己的家电维修业务打广告,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利用“伪基站”设备为自己的家电维修业务打广告,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马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伪基站设备予以没收。
三、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在接到请求的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涉案事实、作用、到案经过,并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服务,解释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相应的法律处罚。随后当事人根据会见情况,前往侦查机关,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在庭审中一审法院采纳律师多项辩护观点,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