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缔结婚姻,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婚前签署财产协议,约定被告李某的婚前财产一套市区商品房与老家一座院落归张某所有,现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并判决李某的上述婚前财产归其所有。被告李某答辩表示同意离婚,但婚前协议载明“此协议旨在营造和谐友好美满家庭,如若婚姻情感破裂无法维持此协议将自动失效”,故李某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
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依据婚前协议要求确认被告李某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经审理,本院认为张某主张不能成立。首先,该婚前协议中附有失效条件,即“此协议旨在营造和谐友好美满家庭,如若婚姻情感破裂无法维持此协议将自动失效”。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依据该约定,此协议失去法律效力,张某不能依据该无效协议要求李某婚前财产归其所有;其次,即使案涉婚前协议有效,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物权尚未发生变动,即张某尚未取得李某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李某在答辩中要求其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应视为要求撤销赠与。因此,本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驳回原告张某诉求,李某婚前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