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
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管辖法院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此仅分析普通民事案件、一审案件。民事案件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根据民诉法第1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根据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呢?根据民诉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不在国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监禁的,可以在原告所在第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不同案由的案件:
1、合同纠纷,除了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有好几个,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选择一个就近的人民法院起诉。
2、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合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其他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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