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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冒伪劣”还销售?两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1-08-16

发布者:刘婷婷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539人看过举报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将在唐山市银海食盐有限公司购进腌制用无碘盐1000千克,销售给在隆化县隆化镇菜市经营“壹家人承德老酒经销处”的张某某,张某某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腌制使用,其余950余千克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腌制用无碘盐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碘含量为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在国家规定必须食用加碘食盐地区销售无碘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本案中已提取的涉案食盐,由盐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

  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百害而无一利,轻则不治病延误病情,重则不对症害了性命。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食品销售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法进货出货销售,勿为一己之私、一时之利,害人害己。

来源:承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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