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B,男。
审理经过
原告XX与被告B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96550元;2、要求被告以1965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0年7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荣XX公司(以下简称荣耀XX)将北京市东城区XX一层和地下一层“荣耀星际5D光影体验中心”项目发包给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将其中水电、木工、油工等转包给被告B,B将其中水电施工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XX,XX如期完成了水电工程施工。2019年12月整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荣耀XX实际使用。但B以未拿到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XX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B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XX公司找的B、XX和其他包工头,B身份和XX一样。XX公司委托B在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管理,XX公司将款项支付给B,B再给其他包工头。XX公司没有告诉B拖欠XX的具体款项,所以B不清楚欠付款项。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承包“荣耀星际5D光影体验中心”工程项目中水电项目劳务施工。B自2019年8月份陆续分数笔支付XX共计13.5万元,廖XX支付XX2万元。2020年7月22日,荣耀XX法定代表人吴XX签署《王府世纪电工工资发放表》,其中列明包括XX在内十四人的应付款、实付款和剩余工资信息,剩余工资金额合计216550元。XX主张该《王府世纪电工工资发放表》系吴XX将应付XX款项分摊至每一个工人头上的工资表。B认可该表格真实性,同时B主张吴XX给每个工组都签署了一份工资表。吴XX签署上述发放表后,即由廖XX向包工头支付款项。庭审中,XX称廖XX找其施工,双方谈好价格后又介绍认识B,一直是B支付工程款,所以XX认为廖XX是B委托的现场负责人。B称廖XX是其亲戚,XX公司让B找工人,B找了廖XX,廖XX找了XX做水电。XX承包上述工程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XX施工结束后亦未与B签署竣工结算文件。
对于应付工程款,XX主张廖XX确定每平米90元,施工现场共计3400平米,施工过程中还有一项2.9万元零工增项,故工程款共计33.5万元。B称廖XX没有确定具体价格,当时和XX公司报的水电是每平米70元。XX对其与廖XX协商过程未举证。另,XX提交了其与B之间录像、录音,其中录像资料中XX提及33.5万元工程款,要求B写个条。B没有签署,但对于工程款并没有提出异议;录音资料中,XX向B提及其他工组工程款情况,也提及自己工程款19万元,B表示“对呀”。庭审中,XX认可B尚欠工程款18万元,但XX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再,经释X,XX不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B通过廖X找XX施工,在施工期间,B向XX支付工程款,可以认定XX、B之间形成劳务分包合同关系。XX依约完成水电施工,B应支付工程款。XX、B虽未签署竣工结算文件,但依据XX提供的电子证据,结合吴XX签署的《王府世纪电工工资发放表》,B应再支付XX工程款18万元。因XX、B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XX要求B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X工程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