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文化里幼儿园,住所地海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再审申请人某某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1962、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文化里幼儿园(下称幼儿园)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持其工伤保险待遇诉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属于工伤,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使被申请人系工伤,原审法院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亦是错误的。申请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王某某与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所确认;王铁宏2016年10月6日虽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但幼儿园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17年9月2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动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故依法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审法院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及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幼儿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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