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
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生的头等大事
许多人忙碌一生
只为了能有安居之处
然而买卖房屋中暗藏许许多多“陷阱”
那么如何避免风险呢?
房产律师会告诉你
这些地方需要特别注意!
一、以下情况的房屋千万不要买:
(1)已经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或被国家征用的房屋;
(2)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
(3)属于违法或违章建筑的房屋;
(4)宅基地房屋;
(5)房屋设立抵押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屋,城镇居民及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不能购买,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款,该交易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无效,买房人不能依次取得房屋所有权。
虽然《民法典》颁布后对“设立抵押登记的房屋不得交易过户”的规定进行了变更,但相信大多数人都不希望买到的是一个有权利瑕疵的房屋,还要时刻担心自己的房屋被拍卖为他人还债。
二、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到房管局查验卖方房产证,尤其以下几个关键点:
(1)核对出卖人是否为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出卖人是否得到房屋产权人的授权委托。
(2)房屋是否为多人共有,如果为共有房屋,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或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所有共有权人都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或出具委托书。否则,一旦未在合同上签字的产权人,主张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或是无权代理,那么买房这件事可能就摊上大麻烦了。;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则须经卖方配偶书面同意。
(3)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切莫一时贪小便宜或贪图更多的使用面积,而购买存在违章搭建的房屋。按照规定,一旦违章搭建的事实被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具有该种签注的房子便不得以抵押、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
三、房屋内居住的人员情况。
要了解房屋的居住人到底是产权人还是承租人。因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便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新的产权人仍然要受到原租赁合同的约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仍合法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此时卖方应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房屋是否登记设立了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因此买房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产权登记簿上是否记载着居住权的内容。要明白居住权与租赁权不同,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一不留意,新的产权人就有可能既住不了自己的房屋,也无法向居住权人收租。
此外,如果购买的房屋属动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还要特别注意国家对此类房屋规定了限售期,这意味着只有经过限售期,房屋才能上市交易。
应对风险的小窍门
窍门一:约定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周期较长,可以约定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简而言之,就是买房人可以通过办理预告登记,锁定交易房源,避免房东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
窍门二:重视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确定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在签约时,对于诸如税费承担、房款支付、过户交房时间、屋内设施设备处置、违约行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或给付、免责情形等明确约定。
而一方违约后的救济途径通常包括诉讼或仲裁,买卖双方可以协商选择。
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要树立证据意识。对于双方的协商过程和资金往来,最好都要留下凭证,以免在纠纷发生时因口说无凭而吃了哑巴亏。万一发生纠纷,在诉讼至法院后,也要及早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争议房屋,以保证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买房过程风险多
擦亮双眼准没错
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从谨慎避坑开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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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丨何玉华
编辑丨范悦晨
本文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