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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理由拒付物业费?不予支持!

发布者:包行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346人看过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城市中购买了商品房,业主因与物业管理单位发生矛盾而拒付物业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以下几种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房子没人居住

  被告吴某在息烽某小区购房,因吴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谦和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出,自己购房后一直在外务工,实际并未在该小区居住,并以此拒付物业费。

  法官说: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屋质量问题

  被告卢某1在息烽某小区购房并居住,从2018年谦和公司接管该小区起,卢某1就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经催收未果,谦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卢某1主张,在该小区居住期间,卢某1的房屋落地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安装)出现漏水的情况,卢某1遂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为由,拒付物业费。

  法官说:房屋漏水系房屋的结构性质量问题,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修范围,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并无义务为房屋的质量问题提供维修。因此,卢某1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与前物业公司存在纠纷

  被告卢某2居住在息烽县某小区,从2018年起由谦和物业公司接管该小区后,卢某2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经催收无果,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卢某2提出自己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主要系与前一任物业服务公司的纠纷未能解决,如前物业公司答应的赔偿没有兑现、装修保证金未退还等。

  法官说: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谦和公司与前物业公司分别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系相对独立的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卢某2应就相关纠纷向前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利,卢某2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息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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